(2015)西执字第6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岳润禄与徐翎雪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润禄,徐翎雪,刘孟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318号申请执行人岳润禄,男。被执行人徐翎雪,女。被执行人刘孟孟,女。关于岳润禄申请执行徐翎雪、刘孟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4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岳润禄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孟孟应给付岳润禄车辆修理费三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零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徐翎雪负担。我院在执行期间内徐翎雪、刘孟孟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徐翎雪、刘孟孟名下财产,岳润禄亦不能提供徐翎雪、刘孟孟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涛审判员 周 鹏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