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黄平旺,福建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金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