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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蒋某华申请执行胡某华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华,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被执行人胡某华,女,1984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普觉镇。本院受理蒋某华申请执行胡某华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某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某华子女抚养费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并且申请执行人蒋某华与被执行人胡某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胡某华按照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此,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