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调确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卫东、李斌、李勇与张志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卫东,李斌,李勇,张志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27号申请人李卫东,男,汉族.申请人李斌,男,汉族。申请人李勇,男,汉族。申请人张志杰,男,汉族。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李卫东、李斌、李勇与申请人张志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卿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9日,死者朱玉英在张志杰承包的工地施工期间发生施工事故致朱玉英不幸亡故。现申请人李卫东、李斌、李勇与申请人张志杰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1日,经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申请人协商,申请人张志杰向死者朱玉英的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5000元。双方通过司法确认后,申请人张志杰通过银行账号支付给申请人李卫东赔偿金,申请人李卫东向申请人张志杰出具收条。二、申请人张志杰向申请人李卫东支付赔偿金后,申请人李卫东向、李斌、李勇向申请人张志杰提供保险公司需要索赔的所有手续,保险公司所赔偿的费用由申请人张志杰享有,与申请人李卫东、李斌、李勇无法律关系;三、申请人张志杰支付过赔偿金后,申请人李卫东、李斌、李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申请人张志杰索要与本次事故相关的任何费用。四、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由合法继承人自行协商解决。与申请人张志杰无关。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卫东、李斌、李勇与申请人张志杰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