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与肖艳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肖艳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徐水县盛源大街南延东侧青庙营村北。法定代表人许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艳红,女,汉族,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肖艳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北成宝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胜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