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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814号原告张×,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钟×,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张×与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简单了解,匆忙于2012年2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由于被告性格偏执,经常居住在外,让原告感觉不到婚姻的幸福。且被告多次电话、短信威胁原告,经常无理取闹,致使原告忍无可忍。现原告对被告的种种行为实在是忍无可忍,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万鑫由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每月抚养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辩称:我们有孩子,我们有感情基础,他出差20多天,不知道为什么他打了我一下,我才走的,至今他也没接我回去,现在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张×与钟×于2011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均为初婚。2014年4月10日生一男孩张万鑫。现张×认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诉讼中,钟×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均应秉持谨慎态度,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和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庭审中,钟×已明确表达对张×的感情,表示要尽力挽救婚姻。因此,综合以上因素,张×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从庭审双方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确有矛盾,且缺乏有效沟通。因此,希望选择继续维系婚姻的一方能够如其所述,尽其所能,挽救婚姻。同时,希望张×亦能摒弃前嫌,与钟×共同挽救婚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