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俊梅与张晓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梅,张晓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张俊梅(曾用名张黑梅),女,汉族,1959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汉族,1981年3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蒋克军,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梅诉被告张晓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俊梅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张俊梅负担。审判长 丁慧丽审判员 曹惠霞审判员 李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