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彬诉被告刘利平、李凤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彬,刘利平,李凤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李文彬。被告刘利平。被告李凤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彬诉被告刘利平、李凤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彬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彬负担。审判员 张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