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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杭州梁塑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塑邦化工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梁塑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塑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406-1号原告:杭州梁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0号(浙江化工市场3041-1号)法定代表人:屈昌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塑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亭花园小区107栋1单元101号。法定代表人:蔡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梁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塑邦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梁塑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塑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现金70,000元存入法院暂扣款物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梁塑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塑邦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丽鹏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