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海南与姚立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南,姚立华,吉林省成方实业有限公司,长春市乔塞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南,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会,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系王海南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立华,女,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宋丽华,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成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二期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乔塞灯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728号。法定代表人:邓小光,经理。上诉人王海南、姚立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海彪代理审判员 白雪成代理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