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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谢巍与张忠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巍,张忠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612号原告:谢巍,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张忠谋,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谢巍与被告张忠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油漆款19700元,久拖不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退回原告谢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庆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