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祁东县植保服务公司与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植保服务公司,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祁东县植保服务公司,所在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曙光村。法定代表人周小阳。委托代理人肖功斌,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48号美达新天地写字楼830、831、832号房。法定代表人藏新民。原告祁东县植保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植保公司”)与被告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五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植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小阳及委托代理人肖功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五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农药、种子、化肥等,原告多次向被告销售化肥。截止2014年9月1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22110元,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和利息。事后,被告偿还了5万元。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剩余货款与利息。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款172110元及利息117926元。被告既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植保公司为一家经营农药、种子、化肥的公司,被告红五洲公司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化肥。2014年9月11日,双方对之前的往来账目进行了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22110元。被告当天出具了欠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前,并从2014年9月10日起按月息10%计算利息。同年9月30日,被告偿还了货款5万元。尔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其余欠款172110元及其利息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核,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祁东县植保服务公司处购买化肥,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按月息10%计算的利息过高,参照民间借借贷关于利率的规定,本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被告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红五洲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祁东县植保服务公司货款1721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敏燕人民陪审员 肖志旺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金燕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