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杜爱珍与杨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爱珍,杨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杜爱珍,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琴华,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申请执行人杜爱珍与被执行人杨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杜爱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琴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琴华尚欠申请人执行人杜爱珍77000元及利息未履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干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爱珍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聂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聂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