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顺民与刘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刘顺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帅,战士。委托代理人刘峰,秦皇岛市海港区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2号,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吴素霞,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立峰,保险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伟,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顺民诉被告刘帅、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64884.31元。二被告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4年12月23日18时10分,刘帅驾驶冀WJ冀116**号小型客车,沿沿海路行驶至95公里800米时,与刘顺民驾驶的手扶拖拉机追尾相撞,造成刘顺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刘帅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顺民无责任。原告刘顺民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25天,伤情经诊断为胸部损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胸腔积液,创伤性湿肺,双下肢损伤,左侧腓骨骨折,右股骨内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积液,左跟骨骨折,右肘关节增生性骨性关节炎,腰1椎体横突骨折等。建议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后继续建议休息2个月。原告伤情经昌黎县人民法院委托,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顺民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限30-60日。被告刘帅已为原告刘顺民垫付了2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刘顺民赔偿款78000元。二、被告刘帅自愿给付原告刘顺民经济损失2000元,因其已为原告刘顺民垫付了22000元,故由原告刘顺民返还被告刘帅20000元。三、原告刘顺民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四、案件受理费1422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刘顺民负担。上述一、二项内容合并履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前给付原告刘顺民58000元,给付被告刘帅2000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