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李旭东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旭东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78号罪犯李旭东,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阳中法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旭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旭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06年9月14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1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旭东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旭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旭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