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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恢执字第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潍坊市渤海物资有限公司与陈家欣、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渤海物资有限公司,陈家欣,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恢执字第770-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渤海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家欣。被执行人: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三百八十多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执行对第三人的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443767元。二、���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