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高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阳,高社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李朝阳,男,汉族。被申请人高社明,男,汉族。申请人李朝阳因与被申请人高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扣留被申请人高社明驾驶的晋A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李朝阳以其银行存款3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社明驾驶的晋AE****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依法冻结申请人李朝阳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建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