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8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胡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杨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