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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386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88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其与被告胡某某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杨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