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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葛、周五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严葛,周五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立友,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严葛,男,1976年3月30日生,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五梅,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严葛之妻。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严葛、周五梅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141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枞征决(2014)1412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桃审判员  吴汉民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