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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杭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杭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学津。被执行人杭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旭初。被执行人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庆苗。被执行人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温州。法定代表人:陈君武。被执行人杨育光。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13号温州。法定代表人:杨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01743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育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育光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存款1499840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