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吕艳琴与陈子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琴,陈子军,泊江海镇陈家村社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908号原告吕艳琴,女,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陈子军,男,汉族,43岁,农民。被告泊江海镇陈家村社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子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琴诉被告陈子军、泊江海镇陈家村社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艳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