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清山与高鹏举、高全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山,高鹏举,高全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山,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被执行人高鹏举,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被执行人高全章(系高鹏举之担保人),男,1948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鹏举、高全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鹏举、高全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鹏举、高全章所有的在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