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红光接插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乐清市红光接插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690号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志芬。被告:乐清市红光接插件厂。法定代表人:钱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红光接插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