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镇江市同和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平,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镇江市同和拆迁事务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207��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平。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镇江市南徐路10号。负责人丁军荣,该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同和拆迁事务所,住所地镇江市新城市花园A区18幢202室。法定代表沈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小平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润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长张剑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代理审判员 田 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