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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浩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1********,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7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长安客车行驶至德庆县解放路四通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粤H×××××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当时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5]10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发动机号:JL473QE30A020299,车架号:LS4AAB3R9EG126039)沿德庆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通油站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粤H×××××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尚未登记且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依法鉴定,被告人李某甲当时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7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支付粤H×××××号小轿车的维修费10000元,双方已达成交通事故自愿协议书。被告人李某甲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肇公(司)鉴(化)字[2014]101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德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德公交认字[2014]第00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自愿协议书、收条、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与被害人达成自愿协议书并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主观恶性较大,亦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