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于晓平与孙学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平,孙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794-2号原告于晓平。委托代理人孙继业,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孙学军尚有5000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孙学军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