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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恢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段保辉申请执行赵明理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保辉,赵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段保辉,男,1964年生。被申请执行人赵明理,男,1975年生。本院受理段保辉申请执行赵明理借款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保辉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明理已书面申请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