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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余基军与印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基军,印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第02562号原告余基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印国辉,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基军诉被告印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基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印国辉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元(已减半),由原告余基军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灏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