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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马利申请执行贾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贾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女,XX03198205243729。被执行人贾温海,男,XX31。申请执行人马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5100.00元,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700.00元,应交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贾温海均系在职职工,但其工资已被其它案件执行冻结中,本案轮侯冻结,待划扣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晓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龙卧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