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文珍与四川绿波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文珍,四川绿波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伍文珍,女,51岁,汉族,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号*单元*楼*号。被执行人四川绿波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保升乡刘板桥村5社。法定代表人罗小丹,该公司董事长。陈玉梅、吴文珍与四川绿波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遂宁市船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遂船劳人仲案(2015)18号、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陈玉梅、吴文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绿波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在遂宁安居融兴村镇银行物流港支行1283517050908711帐户存款叁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