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占奎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烈士墓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烈士墓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73号原告刘占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烈士墓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烈士墓壮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李某,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烈士墓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奎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烈士墓店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占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占奎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