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智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丁智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297号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金帝商务大厦B座四区030910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峰,总经理。被告丁智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闫建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智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同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