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9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5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四个孩子,长女王某甲2004年10月10日出生;次女赵某甲2010年6月5日出生;小女王某乙2014年1月4日出生;男孩赵某乙2007年3月5日出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且婚后被告不尽婚姻家庭义务,不孝敬老人,同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双方于2003年9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5年5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四个孩子,长女王某甲2004年10月10日出生;次女赵某甲2010年6月5日出生;小女王某乙2014年1月4日出生;男孩赵某乙2007年3月5日出生。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后因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致关系不睦。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数年且生育了四个孩子,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故致关系不睦,但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以往建立起的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赵某与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