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全武、左珍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严全武,左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立友,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严全武,男,1979年2月9日生,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左珍珍,女,198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严全武之妻。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严全武、左珍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1403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枞征决(2014)1403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桃审判员 吴汉民审判员 吴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