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少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欧启俊诉被告邓文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启俊,邓文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少民初字第94号原告欧启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文军,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香港路。负责人张家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启俊诉被告邓文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启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阳县欧启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启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欧启俊负担。审判员 宋世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