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怀化福田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怀化福田销售有限公司,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赵桂兰,向子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拟稿人:主送:抄送:主题词:标题: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下称建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振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怀化福田销售有限公司(下称福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法定代表人赵桂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下称和美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法定代表人赵桂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桂兰,女,195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向子福,男,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申请执行怀化福田销售有限公司、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赵桂兰、向子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2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怀化福田销售有限公司、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赵桂兰、向子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负债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申请执行怀化福田销售有限公司、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赵桂兰、向子福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贤良审判员 彭湘平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