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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成冬英与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787号原告成冬英,女,汉族,1954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男,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太平坊。法定代表人张永隆。委托代理人易先凯,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成冬英诉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立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冬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冬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冬英撤回对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曾立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