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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刘亚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