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新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96号原告包某某,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颜某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