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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新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新民初字第96号原告包某某,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被告颜某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包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富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