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牛思明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思明,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孟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牛思明,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明亮,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史长江,系河南省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思明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思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思明撤回起诉。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申淑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