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巧琴与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巧琴,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86号原告金巧琴。委托代理人:何伟通,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雪梅。被告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巧琴诉被告义乌市天颜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巧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金巧琴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