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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九峰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田某某,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环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九峰分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九峰镇何家寨村。负责人张某丙,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九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9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