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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马俊和与梁春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梁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反诉被告)马XX,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XX,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XX,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XX,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XX,黑龙江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梁XX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XX在大连市治疗疾病,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及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立君审 判 员 :罗延安人民陪审员 :范喜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