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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平、李红等与李玲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李红,李云,李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李平。原告:李红。原告:李云。监护人:李平。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静,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案由:所有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5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李平、李红、李云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李平、李红、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寒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