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平、李红等与李玲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李红,李云,李玲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818号原告:李平。原告:李红。原告:李云。监护人:李平。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静,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案由:所有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5月4日待裁事项:原告李平、李红、李云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8元,由原告李平、李红、李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寒附法律条文:《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