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波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定代表人:林述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债权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88号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1579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8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剑平审 判 员 万功培代理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