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范金满与陈丽芬、张步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415号原告:范金满。委托代理人:范光有、赵为平。被告:陈丽芬。被告:张步龙。被告:张维华。原告范金满与被告陈丽芬、张步龙、张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5840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4日止为29462元,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根据范金满提供的销货清单反映的东阳市瑞金针织厂无工商登记,但本案买卖业务发生时,东阳市瑞金制衣厂已经进行了工商登记,该厂的营业执照反映范金满为东阳市瑞金制衣厂的投资人,且范金满承认本案的买卖业务系与东阳市瑞金制衣厂发生,故起诉状中所写的原告主体有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金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