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协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猗县支行与卫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卫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协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卫建军,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申请执行卫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临证执字第4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卫建军在银行的存款8800元扣划至临猗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