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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许宜敢、第三人郑永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许宜敢,郑永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405室。法定代表人:何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翔宝,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宜敢,男,1986年12月出生,壮族,住广西德保县。第三人:郑永富,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宜敢、第三人郑永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贵州宏鑫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