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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苏州泰多恒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苏州泰多恒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27号原告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明。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负责人印九成,该厂投资人。被告苏州泰多恒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诚信涂层整理厂、苏州泰多恒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吴江市青鑫工艺植绒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沈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