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汤三九、郭金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汤三九,郭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非审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路东段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万伙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项军,泾县云岭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汤三九,男。被执行人:郭金花,女。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汤三九、郭金花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5)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以其申请强制执行未达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卫芝琳 关注公众号“”